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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快报]精华资料:韩国与中国的选举制度
  • teacher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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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4-08-10 07:34 状态:审核通过

       绪 论
       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阅读这次修改的选举法内容的过程当中,我想知道韩中这两国的选举法,而决定了以两国选举法为论文的主体。
       韩国和中国是邻近的邻国,做飞机两个小时就能到。这样韩国和中国在一样的文化圈,具有类似的情绪。那么两国的选举制度也差不多吗?
       首先,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而且,选举叫做“民主主义的花”。在民主主义国家,选举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国民通过投票、选举,表现自己对政治意思。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现代社会里,大多数国家宣布“主权在民”,或“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只有人民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人民有不可能事事亲自行使国家权力,于是,必须通过选举,将属于全体人民的国家权力委托给有人民选出的代表(议员)所组成的国家代表机关去直接行使,或委托给人民选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分别行使。
         一、选举制度的开始、形成
        现代韩国选举制度始于1948年5月10日实行的普选。到目前,共经历了18届国会议员选举。1994年以前韩国选举法体系主要包括《总统选举法》、《国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议会议员选举法》、《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法》。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与选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选举不公正及选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腐败现象,同时为了制造一种健康、民主而和谐的选举文化,第十四届国会于1994年3月16日制定并颁布了统一的《公职选举及选举不正当防止法》(简称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及依次法而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创立至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农民运动蓬勃兴起,农民协会制度在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迅速建立起来。根据当时农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农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农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为农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农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执行委员成员,均由选举产生。当时的选举表决采用举手、鼓掌、起立或投黄豆等方式。这种选举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是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组织选举制度的萌芽。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这些文件,对选举的总则、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办理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代表与居民的比例、选举的承认、取消及代表的召回、选举经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革命政权组织的选举制度奠定了基础。抗日战争时期,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将政权的组织形式由苏维埃代表制改成参议会议员制。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律,对我国土地革命时期选举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解放战争时期,对抗日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又作了重要修改,剥夺了封建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买办阶级以及分子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战争转入反攻阶段后,解放区政权组织形式由原来的参议会改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会议选举政府人员”。至建国初期,全国有94.8%的县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召开,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而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自1949年底开始,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省、市、县、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民主建政的高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进一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准备。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2月1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同年3月1日由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施行,从而确立了我国的选举制度。这部选举法,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为根据,吸收了我党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权建设的经验,也吸收了国际上的经验,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的选举法。
       二、发展, 现在状况
   韩国从1987年开始,在经历了民主之后,制定了现行《宪法》,规定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从那个时候开始,韩国总统选举才建立了健全的选举法,能够公平地展开竞争。从1948年韩国建国之后,李承晚以及朴正熙都曾梦想过实现长期执政。李承晚前总统为了能够让国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自己出任总统不惜改变《宪法》。李承晚前总统虽然已经年老,但是依然保有着无穷无尽的执政欲望。先后通过“拔萃改宪”、“四舍五入改宪”以及“三选改宪”等闹剧重新取得政权。最终,李承晚的所作为惹怒了国民,被赶下政坛,不得不流亡海外。
  1960年“4·19”革命之后,韩国采取了议员内阁制度,总统作为象征性的国家首脑没有实际权力。当时张勉出任内阁总理。在民众议员以及参议员共同会议上,通过间接方式选举尹潽善出任总统。但是,第二年发生了“5·16”军事政变,这一制度宣告终结。此后,在掌握政权的朴正熙的主导下,韩国又引入了强力的总统制度以及直接选举制度。总统被赋予几乎无限制的强大权力。后来朴正熙总统通过直接选举先后战胜了尹潽善以及金大中。但是,事实上当时的总统选举并不是公平的游戏。情报机关比司法部及立法部门的力量都更为强大,官权与稽查政治大行其道,执政党垄断了情报,占据着绝对有利的地位。
  直接选举制度在遭受1969年“三选改宪”的蹂躏之后,最终由于1972年的“维新运动”被完全废弃。“三选改宪”废除了对于总统连任的限制,这导致朴正熙总统在3年之后宣布实行“维新运动”,从而掌握了绝对的权力。1972年开始实施的《维新宪法》通过所谓的“体育馆选举”(统一主体国民会议代议员选举)这一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总统,而在所有的代议员当中有三分之一是由总统提名的。弹簧压得越紧反弹时就越加厉害。最终,朴正熙的民众支持率几乎下跌到最低,其本人被心腹枪杀,“维新政权”也就此终结。
  在朴正熙总统去世之后,通过武力取得政权的新军部政权沿袭了“体育馆选举”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在新军部执政时期,选举人团代替了此前的“统一民主国民会议”来完成选举。但是,反对势力仍然不可能挑战总统宝座。新军部执政时期,总统全斗焕宣称为了消除国民们对于长期执政的不安感将总统任期改为7年。
  1985年,以国会选举为契机新民党成为了最大的在野党。该党要求修改宪法,采用直接方式选举总统。1987年,全斗焕总统在任期结束之前试图通过“护宪战略”强行选举民政党候选人卢泰愚出任总统。但是,由于遭到了国民们强烈的反对,最终卢泰愚候选人发表了“6·29”宣言,表示将修订宪法,在总统大选中采取直接选举制度。
  此后,朝野双方通过协商制订了包含有不设立副总统、总统任期为5年、总统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制度等内容的宪法修订案。卢泰愚总统候选人通过1987年的直选制修宪参加选举,最终当选。当时在一卢三金(卢泰愚、金泳三、金大中、金钟泌)的角逐中,由于两金的单一化流产,卢泰愚得以坐收渔翁之利。
  此后每过5年时间,韩国就通过直接方式选举出一位新的总统。卢泰愚总统之后,金泳三、金大中、卢武铉以及李明博分别在1993年、1998年、2003年以及2008年当选韩国总统。金泳三政权被称为“文人政府”,作为政治改革的一环当时对于总统选举法做了部分修改。大选日期被确定为在任总统任期最后70天以内的第一个星期四。另外无论任何党派或者无党派总统候选人,接受政治捐款的上限提高到了3亿韩元。虽然偶尔有一些党派提出施行总统连任制以及二元执政制度,但是直到现在,韩国总统选举仍然采取单一5年任期的直接选举制度。
  而中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部经过重大修改的选举法,是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当时形势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产生的。这部《选举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1979年修改的选举法公布施行以后,又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由五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8次会议和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先后作了三次修正,主要内容是:具体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缩小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缩短了选举过程的法定时间;确立了选区划分原则;实行了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选民登记制度;将选民和代表推荐候选人由附议改为联名,增加了华侨回国期间参加选举问题的规定等。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深化其民主内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不断发展,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为亿万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主要基本原则(共同点和不同点)
  关于选举的概念,我们最初学的就是民主选举的四大原则,也就是普遍原则、直接原则、平等原则和秘密投票原则。韩国的选举制度就是把这四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民主选举。不管谁,如果是具有韩国国籍的国民都要自己亲自去,通过无记名的方式,按照 的原则来投票。
        按照这些原则,韩国有选总统的“大选”,选国会议员的“普选”,选地方自治团体长以及地方议会议员等的“地方选举”。
  首先,韩国和中国共同具有的选举的主要基本原则是普遍原则、平等原则和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普遍原则(Universal Suffrage)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韩国1948年5月10日在制宪宪法采纳了普遍选举,而在现行宪法也规定不管大选,还是普选,还是地方选举都实行普遍选举。韩国宪法规定年满19周岁的韩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这里加上一条,“依法被剥夺政治区里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在中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原则(Equal Suffrage)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选举法规定:“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秘密投票原则(Secret Vote)是采取不公开的方式来保障选民选举的内容。大部分的现代民主国家通过无记名投票、投票用纸官级主义保障选民的秘密选举。
  然后最关键的是,韩国采取直接选举原则,而中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就是具有选举权的国民不通过中介,直接选出被选举权的人。韩国不管总统还是国会议员、各市长等都通过直接选举而决定。但中国普通老百姓只能选出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这就是中国的直接选择。然后除了县级以下的代表,所有的国家代表都由下一级人大代表来决定。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长等的代表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选出,是间接选举。所以现在中国的选举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的形式。
       四、选举的基本程序
       韩国的选举和中国的直接选举的基本程序很相似。我来举韩国的基本程序来说明。
      (一)选民登记
        韩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9周岁的国民享有选举总统与国会议员的选举权。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者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民登记,以获得选民资格。选举管理委员会通过选民的登记和国民身份资料,制作选民名单。选民名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本选区内的公民被列入选民名单,就表明他享有法律赋予的选举权;未被列入名单,就表明他不享有或不能行使选举权。选民名单的具体制作时间因选举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是选举日前的一个月之内。
       (二)选区划分
       在地方(自治区、市、郡)议会选举中一个选区所选议员人数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地方自治团体根据条例来确定。一般来说,80%的地方采用一选区选一人的小选区制。有关选区划分的具体规定是:总统与全国选区国会议员以全国为单位;地域选区国会议员及地方议会议员以该议员所在的选区为单位;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选举以该地方自治团体的管辖区域为单位。每个选区必须有5000人以上的人口。以济州道的济州市为例:该市共有 19个洞,其中两个洞的人口不足5000人,只能与其他洞合并组成选区,因此全市有17个选区,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议员,共17名。
        (三)候选人制度
         长期以来,在韩国选举制度的发展中,候选人制度民主化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些特定政党和政治家操纵候选人的提名与推荐,使候选人提名制度成为只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工具。近年来,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执政党与在野党对候选人制度的民主化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1995年的选举法修改中增加了不少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候选人制度。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候选人必须得到政党或选民的推荐。其中市以下地方选举中只有选民推荐一种形式,道以上才有政党和选民推荐两种形式。一般来说,候选人只能在本人所在选区参选。但若有其他选区200名以上的选民联名推荐,也可在该选区参选。
        在实行多党制的韩国,政党在国会议员候选人的产生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韩国政治现实看,国会议员推荐的决定权主要由在中央党的干部会议与地区的党大会掌握。前几年,韩国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内部出现了分裂,其主要原因在于候选人推荐问题上党内不同派别之间发生了尖锐的冲突,最后导致政党内部的分裂。候选人应按照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向管辖选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缴纳保证金,其目的是防止乱提名候选人和保证候选人的诚实性。缴付保证金的具体规定是:总统选举3亿元;国会议员选举及自治区、市、郡长选举1 000万元;市、道议会议员选举400万元;市、道知事选举5 000万元;自治区、市、郡议会议员选举200万元。如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返还保证金:在总统和地方自治团体首长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为有效投票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时;地区国会议员选举和地方议会议员选举中该选区每一名候选人平均得票数为50%以上时;在全国区国会议员选举中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当选时;候选人死亡时。符合返还条件时,可在选举结束后的30天以内办理返还手续,但应扣除选举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不符合返还条件时,保证金归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使用。
      (四)竞选活动
     《宪法》第116条对竞选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两项,即机会均等和选举公营制。选举法把宪法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规定了竞选活动自由原则、无报酬竞选活动原则与自由的竞选活动方法原则。
       过去的选举法规定,只有选举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竞选活动员才能进行竞选活动,而现行选举法中取消了对竞选活动员资格过于严格的限制,使党员、选民都有可能依法参加竞选活动。但现行选举法减少了一个候选人可动员的竞选活动员人数,并规定竞选活动员不能接受报酬,使竞选活动成为一种自愿服务性质的活动。同过去的选举法相比,现行选举法还扩大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机会与形式,规定候选人可进行个人演说及讨论会。这就给广大选民提供了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机会,扩大了选举的民主基础。
       竞选活动自该候选人结束登录之日起到选举日前一天进行。法律禁止事前进行竞选活动。选举法对竞选活动中采用的不同竞选活动方法也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主要有:宣传壁报、选举公报、小型印刷品以及其他的宣传品;利用新闻广告,宣传候选人所属政党的政纲、政策及候选人的政见 。
        在竞选活动主体方面的主要限制是:无所属候选人不得从特定政党得到支持或推荐;公务员不得利用其地位进行竞选活动;公务员不得对选举施加影响;社团、财团等团体在竞选活动中不得以团体或团体代表的名义表示对特定的政党或候选人的支持或反对意见等。除法律规定的选举事务所、选举联络所外,不得设立支持特定政党、特定候选人的选举促进委员会、后援会等机关和设施。任何人在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为竞选活动进行著书、上映、演出等活动。除选举法规定外,不得利用广播、新闻、通讯、杂志及其他刊物进行广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选举法严格禁止挨户访问、禁止签名运动、提供饮食品及对他人进行诽谤等行为。
        选举法对政党参与竞选活动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政党通过党内的定期刊物而进行的政纲、政策宣传,党员与候选人志愿者的集中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另外,在竞选活动中制作的宣传候选人的宣传品的规格、发给党员的有关政策、政纲的宣传品的规格与分发的次数也要遵循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五)投票以及决定当选者
        韩国选举法规定的选举程序主要包括投票、计票、开票、当选、宣布当选结果等步骤。从第一届到第十五届国会议员的平均投票率是78.7%。除总统和国会选举外,道、市、郡等地方各级选举都是按照选举法的统一规定进行的,每4年举行一次,而且在选举各个方面都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总统的任期是5年。韩国有规定的大选日,就是总统任期结束的70日之前的星期三。所以我们从这里知道下次韩国的大选日是2012年12月19日。具有选举权的韩国国民在国家规定的选举日去自己被安排的选举场所把珍贵的票投给自己支持的候选者。过了规定的选举时间,先把收起来的投票纸聚在一起,然后按照投票的种类,计票 。其中,得到最多票的候选人就成为当选者。
        (六)发行当选证
         当选者从受到了当选证后开始做自己的任务、为国家和地域服务,做到任期结束的位置。
        与韩国一样,中国的选举程序(一)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在直接选举中,选委会建立后,即应拟订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并着手划分选区。(二)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这与韩国相似,就是主要职的候选人由党的推荐来决定。(三)投票与宣布选举结果。中国的程序在这里要加上间接选举的程序。
       五、两国选举制度而后的希望
        选举作为国家重要的决定,但韩国国民对选举的关心比不上选举的重要性。但是,其实韩国国民的政治关心度不那么低,我们国家的国民聚在一起,每次都会提一些关于政治的内容。跟这样高的政治关心度比起来,选举的参与度真不高。上次开的第18代普选的投票率是百分之46.3,而且其中年轻人的投票是百分之24.2。这是全体投票率的一般也不到的数值,表现年轻人漠不关心选举。但是,韩国绝对不放弃,而在这样的情况下,韩国努力去采取一些选举制度和技术。而后要施行的“在外选举”就是这种努力之一。2009年2月5日,国会通过了在外选举,是导向不居住在韩国国内的国民对选举的关心以及参与的一种政策。
        况且,为了选举的便利,韩国先进技术和选举结合在一起的“触摸屏投票”已经被开发了。这触摸屏投票还没有使用于公职选举,但是通过实验使用,已经拿到了选民的满足。这样政府一直努力去提高选民对选举的关心。第17代大选时,14个发展中国家为了学这样的韩国选举文化来到韩国了。
       我觉得韩国的选举,还有要改善的一点。作为投票者他应该看候选者的政治方向投票,但是现在一部分的韩国国民投票时看的是候选者出生地或者他所在的党,而不是政治意图。这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平时候选者没有什么活动,只在投票之前开始出台等,这样国民当然没有对候选者的信息,这导致他们只看候选者的出生地或者他所在的党。政府应该要采纳该要采纳的措施。我希望将来政府的努力发挥了百分之100,而成为在全世界选举参与率最高的、选举活动上最有公正性的民主国家。
        中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第五项、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也就是把投票者的自由想法、意思反映到选举结果。比如说要选的人员是10个人,那么选出12 ~15个候选人。这是一种民主的方式,因为这样国家能够尊重国民个人的自由意思,而这现象具有很大的意义。中国从1979年起确立差额选举原则,由《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中国选举法里的差额选举原则也在不断的改善。我想说的不是中国在慢慢变为民主国家,但我想中国的选举制度,正在慢慢变为民主化的形式。中国刚做完了对选举法的新内容。所以,我也希望某一天中国所有的国民都能够去参加选举,都能够表现自己对政治的意思。
       结论
       从上面看下来,韩国和中国选举法的最大的差异点就是中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韩国与中国是邻国。虽然是邻国,两国的选举法之间有所不同,当然也有类似的地方。不管两国的选举法一样,不一样,反正两国各个都正在不断的发展。我希望两国互相如果有要学的地方就去学,互相发展。
      作者:(韩国留学生)金圣洙;资料来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国家级精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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