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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讯快报]希望与失望中的国际法制—马航事件国际法律问题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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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1-03 20:58 状态:审核通过

 在整个马航事件中,从飞机失联一直到今天,从国际法的视角涉及到很多的问题,但如果归纳起来有两个问题特别值得关注,一个是中国公民权利的保护,我们知道有154位中国公民,而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也是最高的权利。因此对于生命信息的了解,对于生命的搜救也是这一权利基本的内涵。第二个就是中国在整个事件中的话语权,中国作为此次事件关联度最大的国家,其中的话语权在各国实力的角逐和利益保护博弈中值得进行总结。

     我将整个事件分四个阶段,失联事件发生后的失望阶段,二是国际生命搜救的希望阶段,三是最终确定飞机失事后的权利救济和索赔阶段,四是整个事件之后,对国际法问题的一个反思。

    第一,是利益保护中失位的话语权,国际话语权主要是指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就社会发展事务和国家事物发表意见的权利,是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综合运用,主要体现为中国公众的知情权和中国的国际调查参与权利。因此这就是话语权主要讨论两个问题,第一知情权,根据1944年《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助”第3条和第51.1条,根据这个规定,马方应及时提供所掌握的信息和情报,由于马航事件涉及到多国的军事机密,而体现最为明显的就是其中人为因素的判断,这其中涉及到卫星数据、飞机通信信息以及马军方的雷达数据,也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比如说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所掌握的一些数据,以及飞机的引擎制造商所掌握的一些数据。因此在此利益保护下,我们看到信息发布的一个常态,就是西方媒体爆料,然后马方之后的证实,经常先发布一些信息后来又否定一些信息。无疑信息的发布要受制于数据的分析和实施的查明,但是由于信息发布的迟延由此产生的结果,中国和越南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马航事件之中无论是信息发布的透明度还是向提供所有的情报,都在利益的保护中严重错位。

     第二个是边缘化的调查权。要原因有三,一是中国参与国际调查的实践非常有限,二是军事机密和飞机制造商的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巨大的阻力,三是现有的国际相关制度。

第二,生命权与国家主权博弈中的海洋搜救体制。现有的法律框架主要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民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国际民航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援救,根据这些文件,目前海上搜救有三个特征,第一就是法定性,海上搜救行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需要法律明确的授权,搜救的范围和搜救的措施和程序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公益性就是海上搜救是无偿的,海上搜救工作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上搜救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国与国、海陆空之间、天文地理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力量的协调。在此次马航事件之中,搜救工作充满了生命权与主权、公约义务与我们安全的博弈,此次马航事件相关国家的搜救能力是不言自明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南海海域和上空是重要的国际通道,发生空难和海南的可能性非常高,那么我国能源大概有50%60%要通过南海,进出口物质大概有30%通过南海,根据估计世界贸易有40%要通过这个南海的通道,而相对于南海海域周边环境非常复杂,南海海域的主权争端,各个国家的利益摩擦不断,军事行动也不断,那么海上搜救的政治风险提高,这个地方海域气象经常多变,地况比较复杂,单靠各国搜救力量难以保证海上人员生命财产的按照,在此情况下,马航事件呼唤着整个南海能够建立整个有效的海上救援的国际合作机制,而且这个合作机制有一个非常好的法律基础,就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对于未来搜救的一些内容,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海上搜救责任海域的划分,可以按照地域原则和就近原则进行处理。第二,搜救强国代替弱国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则;第三,社会力量救助原则,第四是设立海上救助基金,鼓励商船和渔船参与救助。

    在《蒙特利尔公约》之中并没有规定如何计算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进行规定,因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可能最终对于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是有决定性的作用。

    这里面相关的一些费用,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的限制,上述的赔偿标准可能很难使遇难者达到无限额赔偿那样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国内的运输,40万的最高的限额,也就是说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双规制的差别,也可能会影响到所获得赔偿的一个数额。

    因此我们认为,在马航事件之中,这样一个类似事件对于未来同样事件的处理有着一定的启示,第一是国际合作原则无疑是马航事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在涉及15个国家公民的马航事件中有26个国家参与搜救,因此从法律角度、国际合作原则应该是处理此类国际法重大事件的基本法原则,人权、话语权失位的情形说明中国需要人权保护与话语权共进的一种保护和合作机制,因为,中国公民权利的保护为此次事件的重点,没有话语权的保护,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效率低下,事倍功半。所以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在整个在国家的层面上应该完善以人权为中心的国家保护机制,包括预防机制以及进一步完善海外公民的协调机制和应急机制,以及事后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二点就是加强以人权为核心的国际搜寻和救助机制,尤其是针对繁忙的南海通道,中国特别有必要建立高效快捷的南海搜寻救助的合作机制。第三,平衡以人权为内容的国际国内救济制度,取消双规制。

 

【何其生】

何其生现为武汉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曾任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奖,2007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先后曾在英国、荷兰、法国、奥地利、美国和德国访学。201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富布莱特高级访问学者。在科学研究方面,他在国际私法、电子商务法和跨国争议解决等领域进行了原创性的研究。相关SSCI研究成果为美国主流科技媒体所报道,并为英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以及以色列的网站所介绍。他是国际私法领域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何其生曾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立法、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解释起草的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