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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精华资料:案例张晓燕,李隆财: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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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6-01 23:09 状态:审核通过

张晓燕,李隆财: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案情】

  2011年1月22日,厉某向某建筑公司提供货物一批,该建筑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厉某,但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厉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该公司催要欠款。2013年2月16日,厉某向该公司催要货款,公司未能偿还。2013年4月17日,厉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双方对于该笔货物买卖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没有任何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建筑公司辩称,该欠条形成时间是2011年1月22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没有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究竟应该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出具给厉某的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2年,厉某向被告建筑公司催要货款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公司出具给厉某欠条之日并不是厉某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要想确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首先应当搞清楚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予以法律救济的法定保护期限。当事人到了行使权利的期限应当主动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甚至主观上恶意不想让自己的权利实现,将有损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法律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创设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制度。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从诉讼时效的含义看,要想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点。

  2、本案涉及的是债权,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对于债权人来讲,债权人到了行使权利的期限而其债权没有实现,可以认为权利受到侵害,既包括自己怠于行使权利,也包括相对义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对于债务人来讲,其到了履行义务的期限而拒不履行债务也可以是为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就本案来讲,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从法律事实上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没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债务的时点。故需要依靠法律相关规定来确定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就本案来讲,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可以随时偿还债务;张某也可以随时要求王某履行债务,但应当给王某一定的宽限期。

  3、出具欠条与权利受到侵害并不等同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一般理解为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厉某向建筑公司主张债权之日的一个月宽限期后即2013年3月16日起开始计算。在2013年2月16日之前厉某没有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建筑公司也未拒绝履行债务,因此对厉某而言,2013年2月16日之前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直到2013年2月16日厉某明确向建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欠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厉某要给与建筑公司一定的宽限期做准备,一般理解为一个月,一个月以后建筑公司仍分文不还,此时厉某就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即应该从2013年3月16日起计算。

  因此,至厉某诉至法院时,本案涉及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全部货款。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双方事先未约定履行期限,则应从买受人收到货物应当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