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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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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10-17 09:54 状态:审核通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经历了14年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这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其标志是《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确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强调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重功能,使失业保险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突出了国家和社会在失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工作,并在必要时提供财政补贴;基金主要由企业承担,社会筹集,统筹使用。三是兼顾了需要和可能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期限和标准。四是明确了管理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工作体系,为失业保险的运作提供了组织保证。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失业现象不突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有限,失业保险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尽管初建的制度在覆盖范围、缴费方式等方面还不尽完善,但毕竟是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其深远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它为以后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1993年4至1999年1月。这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的阶段,也是其作用开始发挥的时期。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我国的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为了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问题,国务院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加大落实国有企业经营和用人自主权的力度。为了配合企业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在总结失业保险制度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一是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将保障对象从原来的4类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新制度实施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明显增加,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了前7年的总和,使失业保险的作用逐渐明显。二是针对原有制度中统筹层次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问题,将基金省级统筹调整为市、县统筹,并规定在省和自治区建立调剂金。三是明确了失业保险应当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可以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为解决失业人员生活困难和促进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四是将缴费基数由企业标准工资总额改为工资总额,并对费率规定了一个幅度,还相应改变了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五是制定了罚则,使这项制度更加完整。根据规定的要求,各地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加强了失业保险制度化建设。实践证明,这次调整是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的重要举措。 
 
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这一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逐步成为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形式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