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 > 公共交流
[经验分享]健康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 teacher010

身份: 辅导教师
头衔:超级版主
帖子:7478
最后登录:2024-04-01
发表于:2015-10-17 09:52 状态:审核通过

 
健康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健康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对自己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当两者非为同一人时,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2条、第53条的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投保人或同时为被保险人,或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后者,在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对于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亦不得承保;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时则不受限制。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48条规定,保险人承保除父母以外的主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由保监会负令该保险人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在健康保险场合,原则上,若以疾病致死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资格受年龄以及精神状况的影响,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低于10周岁,或不能是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时除外)。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为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但须经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同意。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健康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法并无最低年龄的限制,亦无精神状态的限制。其不满14周岁或心神丧失、精神耗弱的人,亦可为健康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健康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健康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在一般情况下并无特别限制,但在投保人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订立健康保险合同涉及死亡为保险事故的,缔约时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缔约外,不能以无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健康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一般限制患有某些特种疾病的人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
健康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为被保险人,亦得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